作品的诞生意味着作者的死亡的解释

如题所述

这是罗兰巴特提出的一个文学理论。在罗兰·巴特提出著名的“作者之死”的观念之后,作者的主宰地位被颠覆,文本恢复了自由,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但是,作者之死,不是将阐释的自由完全交给读者,而是交给文本本身,读者跟作者一样,只是一个吐露的场所,一个接纳物,真正的自由还是交给了文本自身。巴特追求的是一个自由的阐释空间,一个立体的多元的文本生产空间。
长期以来,作者被看成是作品的唯一和永久的主人,而读者仅仅只拥有作品的受益权,即读者对作品只有选择和接受的权利,而没有参与创作的权利。这种形式隐含了一个权限主题:作者具有某种君临读者之上的权利,他强迫读者接受作品内某种特定的意义,这当然是正确、真实的意义:由此产生了一种权利意义的批评戮力(其瑕疵处,则是产生了一种‘误解’、‘反意义’的批评伦理) :人们力求确立作者所意谓者,毫不顾及读者所理解者。自此,罗兰·巴特向我们揭示出这样一个信息:作者处于统领一切的地位,而读者几近淹没。其实,在这种情况下,作品成为唯一,没有阐释的理由,更没有发展的空间。对读者而言,仅仅意味着接受或是拒绝。
为此,罗兰·巴特在1968 年发表了著名的《作者之死》。在《作者之死》一文中,巴特提出,作者成为作品的主宰只是近代发生的事情,作者只能与作品同时存在,“是语言而不是作者在说话;写作是通过作为先决条件的非个人化(绝对不要跟现实主义小说家的阉割观混为一谈) ,达到只有语言而不是‘我’在起作用、在‘表演’。”巴特还区分了传统意义上的作者与书写者, 前者对应着传统的“作品”,而后者对应着一种具有生产性的“文本”,在作品理论中,作者与作品的关系相当于父与子的关系,但在文本理论中,作者的主体地位被颠覆,主体只是一个语言中的代名词“我”,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人。文本概念的诞生宣告了作者的死亡。因为在巴特看来,文本是一个多维的立体的阐释空间,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实在物,不存在所谓固定的原初意义,因而作者也没有继续存在下去的必要了。他说:“我们懂得,要给写作以未来,就必须推翻这个神话:读者的诞生必须以作者的死亡为代价。”巴特认为传统的作品理论让作者主宰作品的一切,掩盖了读者的实际作用。为了让读者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实际价值,批评者认为巴特的《作者之死》颠覆了以作者为中心的旧结构,建立起以读者为中心的新结构。
简单说,这个理论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当作品写出来以后,作者就没有阐释它的权力了,作者想要表达的原意也不是唯一,阐释权完全交给读者,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那么这一百个哈姆雷特都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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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形式隐含了一个权限主题:作者具有某种君临读者之上的权利,他强迫读者接受作品内某种特定的意义,这当然是正确、真实的意义:由此产生了一种权利意义的批评戮力(其瑕疵处,则是产生了一种‘误解’、‘反意义’的批评伦理) :人们力求确立作者所意谓者,毫不顾及读者所理解者。自此,罗兰·巴特向我们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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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作品一经诞生,他的作者就已经死了。”这句话是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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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之死的影响如下:文学价值:对于作者来说,死亡可能意味着他们无法再继续写作和发表作品,但他们的作品依然会留存并被后人阅读和评价。作者之死可能会让他们的作品更加珍贵和受到重视,因为这些作品成为了历史的见证和文化遗产。读者体验:对于读者来说,作者之死可能会让他们的作品更加具有纪念意义和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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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讲一下版权法的问题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

作者死亡后的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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