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由单位申报工伤,工伤保险与单位一起赔偿,如果没有入工伤险全部由单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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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今年73岁的许士明和老伴儿退休前在江苏一家大型国有铁矿工作。15年前儿子许飞高中毕业后,被招工进入铁矿机动厂11万伏变电所工作。
1992年9月13日夜,许飞上夜班时,突然被20周岁的同班工友孙维一刀刺死。
1992年12月1日,潜逃到湖南老家的孙维被抓获归案后供认:孙维见许飞和别的工友小声说话,认为许飞是在背后议论自己,便拿起一把三角刮刀向许飞刺去……
正当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孙维批捕时,其父母提出孙维精神不正常,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
1992年12月24日,某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受检察院委托,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孙维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责任能力,建议加强监护与治疗。”
1992年12月31日,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许士明夫妇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1993年7月20日,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与第一次鉴定相同的结论。
1997年1月27日,许飞生前所在的企业比照工伤死亡事故,向许士明夫妇发放其子工伤死亡费15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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