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1-15
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二、支付从入职日到离职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三、为你办理失业相关手续,可按月领取失业金。
第2个回答 2009-01-15
你如果不接受转岗,降低薪金,你公司就不需要给你任何赔偿!
因为公司并没有违约,而且你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你只有这样才能保住你的工作,公司的作法没有错,没由理由赔偿你的!
第3个回答 2009-01-15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只有08年起的工龄有经济补偿。如果你的合同到09年3月16日不续签,你应该能得到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转岗你不同意的话,仍按原合同履行。
你要考虑好,如果不同意转岗的话,会不会失去续签的机会?
第4个回答 2009-01-15
不会的,按你的情况,如果现在裁员需要给你3个月赔偿,
如果到合同到期,你就可以要求3个半月的赔偿。除非在同等条件下,你自己不愿意续签
(以上都是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
第5个回答 2009-01-15
一、关于可以得到的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和《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点,你属于合同期满终止,可以得到劳动补偿,但不能得到赔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你可以得到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6日之间1.5个月的劳动补偿,而08年1月1日前并没有那条规定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补偿的,因此06年2月至07年12月31日这部分得不到劳动补偿。
二、关于提前一个月通知:
《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在第40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的情况属于合同期满合同终止,不属于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必提前一个月通知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