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我19年七月份参加的工作,10月份要求公司给我缴纳社保,我十一月有身孕我也算了时间,我们滁州地区生育津贴这块要求是缴满十个月、第十一个月才能享受(不能有补缴)。我社保卡上也显示十月份参加工作。公司十一月份给我缴纳的话我也能赶得上生育津贴这一块的,我也是赶上政策和规定、宝宝是九月一号出生的,我去滁州社保局去备案告诉我结果是我十一月份是补缴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而且之前我是有(农村医疗保险)居委会说的不能有两种保险有冲突,得停一个,我选择了职工社保,我办出院时告诉我是公司十一月份补缴的社保不满十一个月,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结果导致我全是自费的。我想问下怎样能保护我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