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法院证据要原件还是复印件

提交法院证据要原件还是复印件

开庭的时候你一般是必须要提交原件给法院的啊,因为证据需要核实真实性的时候,都需要提交原件给对方当事人进行当庭质证,质证时只交复印件是不可能的。也有一开始提交复印件,当庭提交原件质证,质证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的做法。当事人将原件缴交法院以后,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需要退还原件,则法院会在质证、庭审结束以后,将原件退还给当事人。你可跟承办法官或者其书记员联系,告知需要取回原件。

生活中,熟人之间避免不了经济往来,于是就有了借条啊,欠条啊之类的文书,有时候基于某些不特定的因素,这些起到重要书证作用的原件丢失了或者找不到了,而手头只有复印件,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产生纠纷从而诉讼,这些“复印件”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如何才能把“复印件”变为有效的证据? 请看下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即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文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法第68条还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物。

  由上可见,在向法院起诉之时,需要向法院交证据的原件,作为此案认定的证据。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那么,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呢?

一是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证据应具有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它不带任何主观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真实的记载。

第二,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二是说,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

第三,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见,你与杨某之间到底有无借贷关系,这张欠条原件是否存在将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因为欠条就是借贷的契约,也就是有关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记载。

据此可以看出,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三、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在经济往来中,合同、单据、票证的原件,必须妥善保管,增值税等付款凭证的开具和交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否则,产生纠纷后,很可能会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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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11
这是既要原件又要复印件。关键的证据,必须是原件,万一没有原件或不方便提供原件,需要向法院说明,征得法院同意之后,可以暂时提供复印件,如果在对方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仍需提供原件。而除了提供原件,还要根据诉讼参与方的数量,提供相应的原件复印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4-08
这是既要原件又要复印件。
关键的证据,必须是原件,万一没有原件或不方便提供原件,需要向法院说明,征得法院同意之后,可以暂时提供复印件,如果在对方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仍需提供原件。
而除了提供原件,还要根据诉讼参与方的数量,提供相应的原件复印件。
第3个回答  2021-04-08
可以起诉的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你还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4个回答  2018-05-11
提交到法院的证据需要原件,当事人可以复印一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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