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证据必须要原件吗?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吗
在立案时必须将原件一次性交齐吗,还是在开庭时要求用原件进一质证呢?因为法院有可能搞一起不正当的联合被告,怕我原告不利呀
我是劳动纠纷案子,当地法院与用人单位串通开始不给立案,后来经过上访立案了,要求核对我的证据原件,我的案子已经经过仲裁了,是不是不用提供原件呢,有份重要证据,是单位下发的文件,我只有复印件,他们不知道我的情况,不知道我的有没有原件是不是要在这里做文章呢,我不提供原件他们能以此为由不立案吗,谢谢你,麻烦帮下忙好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按照以上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提交证据时必须提交证据原件。
【拓展】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质证,核对之后,被法院认定为证明案件事实依据的都列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里面。法院给当事人的的判决书就已经对争议事项做出了处理。从一事不再理,和司法最终原则上来讲,为避免重复立案起诉法院必须收回证据原件。
这是法院办案的基本规定。证据原件法院要附卷存档,一般情况下不会退还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要求归还的和一些比较特殊的证据,比如房屋产权证,残疾证和职业的资格证等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要继续使用的证据要必须归还当事人。
对当事人要求归还的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被收回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上诉,一审法院会把所有案卷材料包括证据装在一本卷宗内提交给上级法院。当事人不用重新采集证据或者提供证据。
参考资料:黑龙江省甘南县法院网
不是、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证据—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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