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 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 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 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 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 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其中,逾期三年以上及己无 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是指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 定为损失。
扩展资料:
坏帐损失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也在本帐户反映,发生坏帐时,直接抵减坏帐准备。不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发生坏帐时,直接在本帐户核算。
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