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哪些资料确认坏账

这些坏账都是多年累积下来已经找不到当事人核实了

一、内资:税发[2004]82号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已取消放管理企业所税审批项目续管理工作通知:《企业所税税前扣除办》(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发坏帐损失原则应按实际发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提取坏帐准备金。

二、取消该审批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度纳税申报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备抵;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申报扣除已计提准备金合理性真实性重点纳税申报扣除准备金数额否按照《企业所税税前扣除办》(税发〔2000〕8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比例超规定范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5号文将资产损失原来需要审批程序修改成了备案程序,对企业来讲,申报材料简化了,责任增加,税务部门保留了追究调整的权利。

扩展资料:

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人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2、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坏账借“坏账准备”。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3、将债权转为投资的,应按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当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7-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5号文将资产损失原来需要审批程序修改成了备案程序,对企业来讲,申报材料简化了,责任增加,税务部门保留了追究调整的权利。

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第五项规定: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对债务人已停止供应货物或劳务且最后一笔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

纳税人在确定符合如下条件后:
1、属于应收款项范围;
2、属于经营活动债权;
3、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4、已逾期三年以上,且已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
5、非关联方

那么可以在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附报下列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
(1)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过程;债务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及申报核销的坏账金额;
(2)法院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宣告债务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3)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由债务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4)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5)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账的发票及会计凭证。

但是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当你的证明材料无法排除上述情形时,即使申报备案,成功确认为坏账税前抵扣后也会有后续管理的涉税风险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2-22
需要到税局大厅报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7
内资:税发[2004]82号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已取消放管理企业所税审批项目续管理工作通知:《企业所税税前扣除办》(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发坏帐损失原则应按实际发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度纳税申报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备抵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申报扣除已计提准备金合理性真实性重点纳税申报扣除准备金数额否按照《企业所税税前扣除办》(税发〔2000〕8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比例超规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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