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的最后陈述应该怎么说,比如尊敬的法官后面怎么说?求大家帮忙解答。简单一点,因为我读书少。谢谢大家。
最后陈述应该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例如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
扩展资料:
对最后陈述权在陈述内容上的限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损害国家、他人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这应当是一个最基本的底限。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情况,如有的被告人会在最后陈述中蔑视甚至辱骂法庭、公诉人、侦查人员,有的被告人会对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或者案外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这些行为都是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对此法官应予制止,进行批驳、训诫,如果被告人不听,视其情节轻重程度,酌情做出加重处罚或对其另外追究责任的处理。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应当受到限制。
其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内容不得离题。所谓“不得离题”,即必须与本案有关。对“与本案有关”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与认定本案事实有关,被告人关于悔罪的倾诉、对犯罪心理的讲述以及对本案所适用的法律的评判等等都应当认作“与本案有关”。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以“与本案无关”为借口打断的情况比比皆是,许多情况已经构成了对最后陈述权的侵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应当慎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否与本案无关,往往要到陈述结束后才能作出判断而不是在一开始陈述就可以得到结论。”
最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不得进行不当的重复。有的被告人出于心态紧张等因素会一时思维停滞或者混乱,可能会在最后陈述中重复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做的陈述,或者会固执地咬定并多次重复自己某一方面的见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适当的制止。
但是,一些为了保持逻辑上的系统连贯或者陈述的其他需要而不可避免的重复应当是允许的。
1、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2、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3、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例子: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
知识扩展:
1、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2、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3、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行使必须以当庭口头陈述为唯一的形式,任何书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头陈述。因此,最后陈述权又被认为是言词原则的当然体现。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即口语形式进行。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诉讼制度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重大发展。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书面辩护词等任何书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为剥夺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由。可见,作为现代审判原则之一的言词原则也是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一个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