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两个问题:1、自然人现在城镇购房取得的凭证有几个?是只有一个房地产权证还是有两个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果买房后只有房地产权证是不是意味着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再去申领土地使用权证?
2、某房产开发公司1988年通过划拨取得用地,主要用于拆迁安置,少量用于商品房开发,这在当时是合法的。90年国务院55号令出台,规定划拨转出让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该条令能否适用上述情况?1995年该房产开发公司将其一间商品房出售给某业主,当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给办理了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