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问题,请求法律援助

张三于李四是老表亲戚关系。2年前,因为张三做买卖需要资金,于农村信用社贷款 数十万。当再次贷款失败时,求助李四帮助其代为贷款。于是,信用社负责人,张三,李四 三方一起。以李四的姓名和李四签名的借据,贷款出来8万人民币。而款子,直接由张三收取。形成李四贷款人身份,但是,李四当时完全顾及亲戚感情,代为帮忙。实际,未得到半分款项。
如今,张三买卖失败,负债百万。(借贷个人,信用社均有)而贷款偿还日期到,李四也确实无力偿还。张三,已经穷途末路,声名狼藉。各路债主上门,不是失踪就是无钱,却也无计可施。
现在,李四最无辜,他该怎么办呢?上有高堂父母,下有娇儿幼子。虽努力工作,只能三餐一宿。就算砸锅卖铁,咬牙还了冤枉贷款,也将一夜白发。若不还,被信用社追究,又会有怎么样的后果呢?坐牢,他想想都怕的事。
请求:懂得法律或懂得贷款的高人指点迷津。本人不胜感激。鞠躬,拜谢!
请教:2年前,信用社已经预见张三无力偿还贷款。而借李四之名,办理了贷款程序。负责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或发放人就一点责任没有?
我理解为:张三,曾富甲一方,更早些年前,就于信用社相关负责人私交深厚。接着,张三借自己往年声望取信任于李四。 信用社相关人员,凭着于张三私交甚至回扣,合伙骗签李四的借条。
李四,身份农民。欲哭无泪啊,难道老实巴交的李四,就这么被骗血汗??冤枉!!!

1、“李四最无辜,他该怎么办呢?”:李四并不算是“无辜”,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贷款而应负的责任:
李四亲自在和银行的贷款合同上签字,就只能偿还银行的贷款,然后再向张三追偿这笔钱及利息,别无他法。

2、对于李四来说:
(1)还贷的责任肯定是免除不了,而且虽然张三也曾到场、钱被张三拿走,但银行只会追究李四的责任、找李四要钱,因为贷款合同上给银行签字的只是李四,这合同只对银行和李四有效,与张三无关。至于张三和李四之间如何要债:那是李四的事,与银行无关。
(2)银行可能对李四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当初贷款时如果以房产或土地抵押,银行会申请拍卖抵押的房产或土地等(当然,如果李四只有唯一的住房,在拍卖前应保证李四的居住条件,唯一的住房有可能被查封却不拍卖)。
二是可划扣李四的存款、扣李四的工资(会给他留下能维持他生活的一小部分)、三是可能拍卖李四的其他财产。
(3)如果经以上程序,李四的全部财产仍然不足以偿还贷款:可能会被拘留些时日,但如果确实是无力偿还、而不是故意不执行判决,坐牢的可能性不大。
(4)如果确实无力偿还:银行会申请中止执行,待李四以后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李四这一辈子只要有钱,银行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
(5)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李四实在无一分钱还款、又没有经济来源(可他有工作、有工资,就不是没有经济来源),银行在经过一定时间后会作为呆账处理。

3、“他该怎么办呢?”:虽然会“将一夜白发”,也只能“咬牙还了冤枉贷款”。只要他有锅、铁可砸可卖,他自己不咬牙砸卖的,银行会为他拍卖。

4、银行贷款,一般不会轻易放没有抵押或其他保证的贷款,李四的事,一定是有抵押等保证的吧?不“砸锅卖铁”,抵押物就会被拍卖。

5、建议:
(1)贷款只能想办法还,留个教训吧:以后不管什么亲戚朋友,要血可以、要命也行,但借钱小心点:借钱后的苦日子比死还要命!
(2)还完贷款后或者现在:应尽快找张三写下给李四的借条,证明张三从李四手里借了多少钱、约定利息,然后在还完贷款后2年内向法院起诉张三请求还款:即使张三现在没钱也应起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再申请中止执行,这样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以后任何时候张三有钱了都可以再要回来些,总不至于张三这一辈子都没有一点钱了吧?

补充:
1、“请教:2年前,信用社已经预见张三无力偿还贷款。而借李四之名,办理了贷款程序。负责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或发放人就一点责任没有?”:
(1)信用社“ 已经预见张三无力偿还贷款”是不假,所以信用社才不再贷款给张三;可信用社无法“预见”到、也没有义务预见到的是:李四与张三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李四甘愿自己贷款而借给张三使用。您自己说说:如果有人在有偿还能力时向信用社借款、而且是自愿将借来的钱给其他人使用,信用社有干涉的权利吗?
(2)将钱送给谁用,是李四自己的权利!信用社不管审查李四将钱又给谁用的事。相反:审查张三将来是否能还上李四的钱,是李四自己的事。

2、“信用社相关人员,凭着于张三私交甚至回扣,合伙骗签李四的借条”: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是“信用社人员和张三合伙欺骗李四”,还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贷款合同无效、李四不承担还款义务,但,您的证据呢?再说,李四和张三是“老表亲戚”关系,信用社又如何知道李四是被骗的?

3、“李四,身份农民。欲哭无泪啊,难道老实巴交的李四,就这么被骗血汗??冤枉!”:不客气的说,再老实的农民,也应知道向银行贷款是什么意思、在贷款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是什么意思吧?当初签名字的时候,就没想想自己的手、自己的笔、写下的是自己的义务吗?当初只为顾及“老表亲戚”的关系,现在又能如何?既是老表亲戚,李四不知道张三可能还不上钱吗?

4、“我理解为:张三,曾富甲一方,更早些年前,就于信用社相关负责人私交深厚。接着,张三借自己往年声望取信任于李四。 信用社相关人员,凭着于张三私交甚至回扣,合伙骗签李四的借条”:可惜,到法庭上,法院不能只凭您的“理解”来确定事实、来断案吧?您这样理解,张三那样理解,王五又那样理解,怎么办?法庭上要的是证据!!!您说张三和信用社勾结骗李四,得拿出证据来才行、法官才能据以确定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证据,什么事都说不上。

5、也许说的都是您不爱听的,可事情已经到了这份儿上,再只捡您爱听的说?到法庭上可就不能管您爱听不爱听了,我只能是实话实说,供您参考、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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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17
李四逃避不了还贷的责任的,就算法律认定李四是把钱借给张三了,也是李四向张三追讨,但信用社的贷款还得李四偿还。坐牢倒不至于,但是没收抵押物,被信用社起诉后败诉后被强制执行财产是难免的。
第2个回答  2009-03-17
哈哈!一代宗师已回答的非常全面了,我也就没有什么可回答的了,李四就按宗师说的做好准备吧!教训深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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