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上班近两年,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原因我向仲裁委提起申诉。公司却以我离职时候没有交接清单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挪用公款7000余元。我被公安机关带去询问过,还做了笔录,但公安机关的说,现在还在调查,还没立案,而实际上我离职的是很严谨交情清楚,并且有同事在场,交接清单我也签过,只是后来被公司又收走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说我挪用的7000元,是没有任何证据,捏造的。我是否可以告公司诬告陷害罪?如果可以,是自诉还是公诉?我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