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被摸胸,追嫌疑人却被刑拘,这名男生是否无罪呢?

如题所述

了解这件事,先看看事件经过是怎样的:

2020年6月1日下午17时左右,18岁的男生胡某与他17岁的女朋友李某在商场逛街时,李某被一名52岁的雷某伸手摸了李某的胸部。双方发生争执后在查看监控的时候,雷某借机逃跑,男友胡某追上去,追到商场外面停车场的时候,胡某三次踢向雷某,前两次没有踢中,第三次将雷某踢倒。当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雷某承认猥亵,并且赔偿了300元给女生,签下互不追责的协议。到了6月6日,民警打电话给胡某,说雷某那天摔倒后受伤,正在住院治疗,

6月10日,胡某父亲给了1万元手术费雷某。

在7月14日,双方在派出所调解,雷某要求赔偿20万元,因数额较大双方未达成协议,8月21日,胡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经过司法鉴定,雷某构成两处轻伤一级。随后胡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犯罪还是正当防卫呢?

我国正当防卫有着明确的界限,那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注意一下第2点,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本案中,雷某猥亵胡某女朋友的行为已经结束,胡某后面追雷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既然小胡的行为不构成见义勇为那么他就确实要为雷某的轻伤负责,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构成犯罪的,那么很不幸小胡就成为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未免嫌疑人逃跑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小胡的行为本身到底够不够成犯罪姑且尚无定论,至少他本人主观心态并不恶劣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情况也并不紧急还是可以推定的,限制出行即可,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后报检,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就好。公安机关没必要这么不近人情。

个人总结:

1.理性看待,等待最终结果,清一色对司法的否定和负面情绪主要源于不理智。

2.“舆论法制”弊大于利,如实报道是对的,但是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引导制造矛盾,罪大恶极。

3.民众应该在做到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再理性的讨论法律,而不是仅通过自己的主观臆断就去否定法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2-04

女友被摸胸,追嫌疑人被刑拘

2020年6月1日下午17时左右,18岁的男生胡某与他17岁的女朋友李某在商场逛街,一名52岁的雷某伸手摸了李某的胸部。

双方在查看监控的时候,雷某借机逃跑,胡某就追上去,追到商场外面停车场的时候,胡某三次踢向雷某,前两次没有踢中,第三次将雷某踢倒。

当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雷某承认猥亵,并且赔偿了300元给女生,签下互不追责的协议。到了6月6日,民警打电话给胡某,说雷某那天摔倒后受伤,正在住院治疗,6月10日,胡某父亲给了1万元手术费雷某。

在7月14日,双方在派出所调解,雷某要求赔偿20万元,因数额较大双方未达成协议,8月21日,胡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罪。经过司法鉴定,雷某构成两处轻伤一级。

案件存在的问题

首先,男生胡某与袭胸者雷某于6月1日发生纠纷,而到了6月6日才说受伤了,目前的证据能否证明雷某的伤与胡某有直接关系呢?这个目前不能明确。

其次,雷某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他人,已经涉嫌犯罪,胡某追雷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他的行为属于扭送犯罪分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机送。

最后,公安机关为何不对雷某的强制猥亵行为立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雷某签订的协议,已经证明他存在猥亵行为。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注意一下第2点,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本案中,雷某猥亵胡某女朋友的行为已经结束,胡某后面追雷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分析,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也有风险

本案中,胡某为了阻止涉嫌犯罪的雷某离开而使用了暴力,实际上,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很多人因此而被判刑,笔者找两个案例给大家参考。

案例1:案号(2018)粤1881刑初第317号,被告林某的摩托车被何某偷了,他伙同其他人非法拘禁何某并实施了殴打行为,最后导致何某死亡,最终林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

案例2:案号(2013)天刑初字第177号,刘某进入姚某的家里实施盗窃,姚某发现后,叫上两个同事一起抓捕刘某,控制刘某后对他实施殴打,造成刘某轻伤,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写在最后

通过以上案例以及湖南永州的案件,笔者建议,在控制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处理,如果搞到犯罪分子受伤,自己估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的司法是一般是以结果论,强制猥亵他人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就不管,但是,如果将犯罪分子打伤,那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改变这种“谁惨谁有理”的现状,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犯罪分子,即使造成轻伤后果的,也可以免责。

第2个回答  2021-02-18

至此,该案件有了比较符合民意的判决。关于事情经过,这里简单叙述一下。胡某和女同学逛超市的时候,女同学李某受到了陌生人雷某的骚扰。在李某报警等待警方时,犯罪嫌疑人雷某想要逃跑。胡某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与雷某发生了身体接触。

第3个回答  2021-02-06
有罪,因为这名男子也涉嫌性骚扰了,也要被处罚。
第4个回答  2021-02-06
当然有罪,因为是这名男生犯错在先,同时也存在性骚扰的行为。

女友被摸胸,追嫌疑人却被刑拘,这名男生是否无罪呢?
既然小胡的行为不构成见义勇为那么他就确实要为雷某的轻伤负责,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构成犯罪的,那么很不幸小胡就成为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未免嫌疑人逃跑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小胡的行为本身到底够不够成犯罪姑且尚无定论,至少他本人主观心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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