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谢某在工作时被马凳撞倒,砸中左小腿,即被送至丹阳市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于2015年1月9日出院。某公司为谢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谢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057元。2016年12月8日,谢某向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谢某受到事故伤害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但谢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决定不予受理。
2016年12月20日,谢某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未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谢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经由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谢某赔偿以上各项损失。
观法评析:
争议焦点: 本案定性为劳动争议还是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
以没有工伤认定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起诉,等于剥夺了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使得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无法主张。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到的损害应由雇主赔偿。劳动关系是雇员与雇主关系的特殊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时形成了雇佣关系,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允许劳动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参照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处理,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联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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