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7-15
根据《著作权法》,题主所举行为,可能侵犯作者以下著作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制作录音文件)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用动听或者不动听的声音朗读都是表演)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互联网电台不一定适用)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缩编也不行)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别被吓着了,一般爱好者偶尔整一下没事的,著作权人找网络公司,投诉一下,把内容下架,链接删除也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