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按照规定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确定。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就医报销比例按照缴费水平确定。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疾病,因年龄较高、行动不便,可以申请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的门诊特定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照高于门(急)诊普通疾病标准确定。参保人员患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