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两次后,检察院能把案件反还公安机关吗

补充侦查两次后,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证据存在,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还能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把案件反还公安机关吗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但证据不足,在公安机关补充侦察两次后再次移诉到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把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侦察,等有了确实证据,再移诉检察院,请问检察院这种做法合法吗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两次补充侦查后,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侦查。这种做法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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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0
不能。补充侦查两次之后如果仍然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必须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但不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继续补充侦查。
第2个回答  2009-11-10
补充侦查两次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3个回答  2009-11-10
经过2次的补充侦查后,还没有证据
检察院这时候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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