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政府出具土地承诺函的效力是什么?

某区政府向辖区内一国有公司A出具土地承诺函,主要内容是将当地一片约1000亩的耕地,许给该公司用来招商引资,搞房地产开发。
现一民营公司B与该国有公司A签约,投资建设,并进行了前期土地工作,部分工程盖到了二层楼。但遭到当地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处罚,勒令停工。
因为建设搞了两年多,区政府一直不能解决该土地的土地证。A与B的合同内容主要有,A(国有公司)负责在签约后将200亩土地证过户到B名下。后边继续办理土地证。
但A和区政府都没能办出土地证来。而B陷入进退两难中。
请问
区政府出具土地承诺函的效力是什么?
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A公司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B公司因此项目而受到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

1、国土分局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说明用地不合法;
2、区政府出具的土地承诺函,只能证明其非法批地,责任人可获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亩耕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招拍挂程序进行;
4、A公将200亩土地证过户到B公司名下,一是不可能,因现在用地违法,二是属非法转让土地,对该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是否符合规划,应作出如下处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区政府非法批地造成的损失,A公司可以神情孤傲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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