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政府向辖区内一国有公司A出具土地承诺函,主要内容是将当地一片约1000亩的耕地,许给该公司用来招商引资,搞房地产开发。
现一民营公司B与该国有公司A签约,投资建设,并进行了前期土地工作,部分工程盖到了二层楼。但遭到当地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处罚,勒令停工。
因为建设搞了两年多,区政府一直不能解决该土地的土地证。A与B的合同内容主要有,A(国有公司)负责在签约后将200亩土地证过户到B名下。后边继续办理土地证。
但A和区政府都没能办出土地证来。而B陷入进退两难中。
请问
区政府出具土地承诺函的效力是什么?
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A公司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B公司因此项目而受到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