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发现现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条完全相同的条款:
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两条法规的违法内容完全相同,但处罚却差很大,请问这样的法规不是矛盾吗?在实际案件中到底是用哪个条款来判决呢?
有没有懂得人来解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