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7-21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因此,除非你认为审理案件的人员跟案子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因才能申请回避,否则本县法院审理以本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