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管辖范围混淆不清,致使当事人仲裁成本增加,耽误了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量。那么,劳动仲裁管辖权范围究竟该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者是经常营业地。这就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时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先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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