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裁员,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2n?

公司去年搞了一个财务集中项目,在四川成都。于是分批的把北京财务的人员都裁掉了。去年有同事走时,公司说负责大客户的组不会走。等那些人走后,又通知我们也要走。在5月份人事部协同公司领导,分别找我们谈话,内容是问我们去不去四川?如果不去就得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并不让我们带回家研究。还语言威胁,如果不签,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合同等等...。
请专业人士帮忙。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算不算违法?我除了按照劳动法第4章第47条拿到补偿金以外,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第7章第87条承担法律责任?
事情迫在眉睫,非常感谢!
首先,我已经在公司工作6年,家就在北京,之前的合同工作地点也是北京。我根本不可能去四川。那样会将我的生活完全改变。公司并没有给我安排或推荐其他北京的岗位。只能选择这一个。公司给的赔偿是n+1,也就是7个月的工资。
请问,如果我不签协议,公司最终单方面和我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要求陪我2n+1?冲裁的胜算大吗?
谢谢了!!!!

如果签了协议,就等于你已经书面同意协议上所列条款,虽然不知道你协议的具体内容。

劳动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上有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你自己查看下)
你现在的情况应参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即工作场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就是说除了经济补偿金外最多得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没提前30天)。

如果你公司说不签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就可以参照你所说的第87条,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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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8
此事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也许这是公司的工作调动,去了也未尝不可,假如不去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以获得补偿金,但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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