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税法没有规定此三人不能为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现行税法没有对发票开具内容明文规定,只要求如实开具发票,对于开票人和复核人及收款人,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第一条:“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第二条:“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之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对项目填写不全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