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发票收款人 开票人 复核人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增值税发
票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可以相同。
1、只要发
票代码、开
票日期、发

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内容没有错误,可通过认证。
2、复核和开票人是同一个人,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复核和开票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能认证。
3、复核和开票人是同一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
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复核和开票人是同一个人,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5-26
一、开增值税发票“开票人”栏为必填项,“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规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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