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后转发的是
法律法规,是可以用
书名号的。新的
公文格式规定,多层转发的公文应避免繁复冗长。最后,公文的标题为“XXXXX关于转发xxxxxx的通知”即可。如果要突出最终转发文件的发文单位,可以改为““XXXXX关于转发**(发文单位名)xxxxxx的通知”
公文标题中不加书名号时,确实使标题紧凑凝练了。但是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被批转、转发或印发的公文主体,视觉上不够清晰如上例中,国务院批转地矿部的文件的标题。同样是这个标题,试加书名号,被批转的公文看起来就很醒目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请通知》。二是标题中的文件名称不加书名号时,有时会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书名号在公文中的用法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
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