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项目概况。
②周围环境现状。
③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④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⑤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⑥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⑦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③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③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组织评审及听证。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①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③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⑤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⑥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3)公示。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4)批准。符合上述审查条件的,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5)公告审批结果。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①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②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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