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请教法律界人士,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具体差别及结果有什么不同?通俗地说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终止相当于合同到期、双方原定的各种合同到期执行程序和权利、义务、约定等同到期执行?而合同解除则相当于合同的消灭、原定到期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约定完全无效?请通俗地解释一下,专业的解释我大致看过了,理解不是很清晰。我需要一个通俗的说明,如:原定的合同到期才执行的各种程序(比如租赁到期后出租方返还承租人押金、承租人到期后修复租赁物之类的),在“终止”与“解除”上发生的结果有什么不同?能举例更好!先谢了~~

楼上说的太复杂,我简单梳理一下:
1、合同终止与解除对合同的履行来说结果和意义是一样的;
2、合同终止分为期满终止和双方协商终止,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3、如果是协议终止和解除的话,二者没有任何差别,解除后事项如何执行完全依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是单方解除的话,则因为是根据法定因素解除和违约解除,根据法定因素解除的话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还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对方没有实质违约的情况下而单方解除,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3、至于你说的原合同到期才执行的程序,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是否对相关内容有明确限定(押金估计肯定是有约定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7-07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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