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兄弟你们好:我在北京工作,劳动合同是2009。05。10日签的。期限为3年。因家事想提前解除合同。但合同上有违约金,内容为:
1、乙方应赔偿招工所需费用(1000元/人)和工作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用
2、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年,对于合同未满一年的,第一年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元
3、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违约金为三项之和
请问单位要违约金是合法的吗,我必须要交违约金吗?如果我不交会怎样?(单位没有进行过专项培训,只是一些必要的公司人员内部培训)
请相关人士做出详细的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