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工作六年的职工,突然在公司患精神分裂该如何赔偿?

经调查,该职工无精神病史,祖上也没有人有精神病史。
该职工已经连续在公司工作了六年,工作一直没有出过问题。
一年前,该职工突然精神失常。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经过一年的治疗,精神已经基本恢复正常。但需长期吃药,而且不能保证不复发。
此事对该员工的人生有很大影响,心理上有很大影响,反应也迟钝了很多,包括以后的药费,有没有后遗症等等,会不会遗传下一代等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情况公司该赔偿吗?该赔偿多少?
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分析一下 谢了!

这不属于工伤,不能按工伤的规定赔偿和处理。
这应该按照劳动者患病的规定处理。

首先,劳动者可以享受医疗期,具体根据其工作年限来定医疗期的长短,在本企业工作六年多,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至少为最低工资的80%。
其次,医疗期满后,如果他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1-12
除非能证明该职工是因行使职务的原因造成精神分裂的,否则公司不需赔偿。
但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辞退该职工。医疗期过后公司认为该职工不能胜任现有岗位换岗之后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辞退。但应按该职工每工作满一年赔偿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因为该职工是重病被辞退的赔偿金还要加百分之五十。
第2个回答  2007-01-12
劳动法29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工伤员工有第25条情形的除外,即员工有严重违纪违规、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才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个回答  2007-01-22
按工伤赔.
第4个回答  2007-01-14
动法29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工伤员工有第25条情形的除外,即员工有严重违纪违规、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才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应该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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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工伤,不能按工伤的规定赔偿和处理。这应该按照劳动者患病的规定处理。首先,劳动者可以享受医疗期,具体根据其工作年限来定医疗期的长短,在本企业工作六年多,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至少为最低工资的80%。其次,医疗期满后,如果他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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