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9月入职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合同中注明在A地点工作一段时间后搬至B地点.如今合同已到期一年多仍然没有续签。并且公司又将从B地点搬往很远的C地点,我不愿意去。近段时间公司领导以冲撞上司,带坏风气等夸大事实的理由等对我进行考核,消减我的工资,如果此时我提出离职,能得到什么赔偿或是补偿吗?
意思是虽然合同已过期一年多我仍可以主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么?但我听人说超过一年就无法主张双倍工资了啊
追答如果超过一年就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只要按照规定,提前30天提出离职,要求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