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写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合法吗

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写的是,未经公司同意,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想公司缴纳经济赔偿金,赔偿金根据员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月份,按其岗位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如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这条合法吗,我可以签合同吗

可以签,因为它是无效条款,相当于没有这条。《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形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7-11
这样约定是非法的。员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到期即可以离职,无需缴纳任何金钱给公司。
第2个回答  2014-07-11
条款违反劳动合法,即使职工签字,也不表示条款有效。
第3个回答  2014-07-11
这句话的意思其实就是劳动法中一条的变体。
劳动法规定,正式工若提出离职,需要提前30日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你们公司这个条款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的话,剩下的你应该工作的时间产生的工资,就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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