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害人黄长清的姐姐,被害人黄长清在2018年9月21日被陈増辉、韦文兴故意伤害致死!辽阳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以上二人采取刑拘、现有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增辉、韦文兴对被害人黄长清的头部进行了剧烈欧打,同时尸检报告也表明被害人黄长淸死于外伤性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致颅内高压、脑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可以认定被告二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成立!现该案己移送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巜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人陈增辉、韦文兴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存在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能,依法应由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人民检察院应将本案移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是不能直接向辽阳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刑事案件的!我们向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将本案移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时,辽阳具检查院却说是辽阳市检查院移送给其办理的!我们找到市检察院他们答复我们被告人陈增辉、韦文兴不能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由辽阳县检查院进行审查起诉!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和巜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查院只是公诉机关,其职责仅是审查和起诉,并不具有审批的职权,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批。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就认定本案被告人不能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明显超越了其其法定执权,违反了巜刑法》和巜刑事诉讼法》的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向辽阳市和辽阳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上述法律规定,及应由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明确请求,但这两级人民检察院却对我们合理合法的要求置之不理。我们做为普通的老百姓,面对强势的检察院实在无能为力,只能向法律监督部门寻求法律救济。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能过问一下本案,及时纠正辽阳市和辽阳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让死者可以瞑目,生者得以慰藉!可怜可怜我那七十多岁的父母!谢谢各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