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又引起后遗症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还有工伤补偿费现在该不该领呢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又引起后遗症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事情是这样的 我一个亲戚在矿上上班时左眼受伤 经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协商赔偿期间又发现因为眼睛引起了其它后遗症 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还有赔偿款现该不该领呢 领了会不会影响以后后遗症的问题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
一、再次鉴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一般而言,凡是伤残,或多或少会遗留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眼睛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如果这后遗症确属工伤导致,而且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不满15日,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二、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如果收到初次鉴定结论已经满15日,那么是不能申请再次鉴定的了,只能待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三、伤残补助
如果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待再次鉴定结论作出之后,以再次鉴定结论为准领取伤残补偿金。
不能申请再次鉴定的,只能按本次鉴定的十级伤残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时1年后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都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能按照复查的结论享受劳动关系解除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8-28
员工的工伤鉴定结果下达之后,无论是员工继续上班还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是可以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的,但是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前是无法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所以员工应该在工伤待遇下达之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