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定理判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功能主义论证是否被视为“事后理性化”的质疑,关键在于能否通过该理论预测未被检验情境中的现象。本文将尝试在刑事司法和民事立法领域,扩展并证明定理IIB的普遍性,以反驳这一指控。


首先,在刑事司法领域,海瑞引用古人“宁失不经,毋杀不辜”的原则,认为这是处理疑案的基本准则,从而得出定理II,特别是定理IIB。这表明,至少在海瑞的理论框架下,定理II具有普适性,尤其是在处理疑案时。


一个可能的扩展尝试是基于定理IIA,设想刑事惩罚为财产转移。然而,这个理论牵强之处在于,它假设惩罚是经济资产的转移,而在海瑞时代,这种概括并不符合司法独立的现实。此外,惩罚并未直接转移经济资产,更多的是恢复社会秩序,而非财富转移。而且,受害者在审判过程中并非强者,刑事惩罚也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基于定理IIB,强调了无法转让的文化资产在刑事判决中的重要性。刑事疑案中,判决可能消耗无法转移的权益,如自由和生命,这些财富无法转移到受害者手中,只能带来心理满足。尽管如此,有罪判决通常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净损失,而非转移。因此,为了最小化社会财富的损耗,疑罪从无成为一种选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疑罪从无是完全无代价的。它可能带来不确定的潜在社会财富损失,如逃脱的罪犯和民众的信任问题。相比之下,疑罪从有则确定地消耗财富。定理IIB指出,尽管刑事疑案中的权利不可转让,但仍倾向于疑罪从无,因为这可能导致较小的社会财富耗损。


总的来说,定理IIB为刑事司法和民事立法提供了一个原则:在涉及无法转让的权利时,应选择疑罪从无,以减少社会财富的损耗。尽管如此,这一原则并非绝对,有时可能倾向于疑罪从轻,但总的来说,它强调了在法律和证据允许的范围内,以最小化社会代价为目标的判决原则。



扩展资料

海瑞定理是中国法制史的一门学科。海瑞一共提出六个差别保护的例子和公平原理,疑罪从无的证明。其理论其大致分为三个定理;公平定理,差别定理和疑罪从无。而现代法制研究对于海瑞定理的证明也说明了海瑞其实是一位清醒且务实、关注制度的经济后果的法律家和法律思想家。

海瑞定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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