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您患病住院治疗,请持本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我市公布的任一定点医院治疗,由医院收治科室医生填实际情况《住院审核表》,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科室负责签字盖章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实施。若因意外伤害住院,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详细伤害情况说明,并由主治医生在住院病历中如实、详细记载所受伤害的主要原因,由市医保中心调查落实后,确定是否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紧急抢救住院时,应先行住院,3 日内补办手续。您若不在规定的期限办理手续或未办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您自付。(二)住院后应及时向医生出示您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要求医生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您提供医疗服务。医院应每天向您提供医疗收费的“一日清单”。医院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收取住院押金,出院时根据报销情况多退少补。您使用的甲类医疗项目全部进入报销范围;乙类医疗项目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报销,其中“乙类项目”的药品先自付10%、乙类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自付15%,其余费用进入报销范围。医院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肥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使用审定表》,讲明使用理由,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否则您可拒付这部分费用。定点医院因设备有限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安排参保人员到市定点医院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在经治医师提出意见、科主任签字同意、报本院医保科批准后实施、并在病例中作详细记载,其发生的费用到市医保中心结算。住院有起付线。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200 元、300 元、400 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执行;第三次不再设起付线。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住院费用不足起付线的不视为一次住院。(三)出院时,请到医院住院处结帐报销。这时只需要交纳您自付部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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