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待岗,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发基本生活费的百分之八十 是否还要

从中再扣除养老金和公积金个人应交部分?

劳动者待岗期间,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8.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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