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可以即时辞职走人吗?

我在5月份到了现在这家刚创的私营游戏公司工作。
由于当时只想吸收经验,所以工资较低也没在意。之后在试用期内被提职,但只提职不提薪,工资还是1.8K。
7月份公司要我们签了所谓的保密协议,但只有一份在公司手里,且没有保密费,但赔偿金被留空。
8月份,填了所谓的转正表,名义上为转正,但工资不变。
8月初,之前连续几个月加班。公司名义上是每周五天,每天七小时。但实际,每天在十二小时左右,周日放不放假看进度,一周工作六天。
公司一直没签合同,没有上社保等,只有工资。更可恶的是没有加班费,且午饭要收钱。
由于连续加班,右手的旧伤在8月初开始复发。但由于组里任务重,且是现在的组长带我入行,而我又是副组长,所以打算坚持到项目完结后再辞职。
但老板临时改变主意,项目重新返工,而另一方面医生吩咐右手不可再这样下去,需要休息数月来休养和治疗,否则会很麻烦。

由于没有医保等,且老板较刻薄(只要不加班就扣工资或降职),不想再拖下去,打算在9月中辞(把手上的工作完结或交待了)。
但怕老板以我已转正为由,非要我赔钱或再工作一个月。
想问一下,老板是否因没签合同,除了第一个月后,几个月都要给我两个月的工资?他要我赔钱时,我能否以此来抵偿?
但我手上基本没有工作过的证据,保密协议只有一份,在财务手里。平时没有工资单。但我与之前被老板开除的员工有联系。
我并不想把事情搞大,只想能即时辞职走人。因为有两个部门的组长是带我入行的,不想让他们以后在公司难做人。

还有那保密协议,是否辞职后没有收相应的保密费用,就没有效?老板能拿这样的赔偿金额留空的协议找我要赔偿吗?

没签合同可以随时辞职走人。

用人单位为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能辞职立刻走人的,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参考资料:百度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30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签定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走人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不可以辞职立马走人和结算工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劳动者才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请先看看《劳动合同法》下面两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37条的意思是,劳动者无须其他任何条件,都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除了22条有关的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外,劳动者不需要向单位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你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不管你有没有能力证明这一点,你都可以以37条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向单位出示辞职报告书,30日后直接走人,你的工资一分不能少,也没有因此产生赔偿义务。
  弟38条的(一)至(六)项,也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与37条不同的是,你走时,除了工资以外单位还要增加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出现37条第二款情形,你才可以即时走人而不受任何约束。
  至于保密协议,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你只有在违反合同中竞业限制的约定,才承担责任,不违反就不需承担,这与你辞职走人没有关系。条文中提到的经济补偿是指你辞职以后在两年内(最长两年,超过两年的约定无效)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的单位从事同类工作,而原单位应给你钱作为补偿。不是你要交什么保密费用,本应是你收取一定得费用,老板无权以你辞职为由要求你赔偿。是有你所说的规定的,但是,工作满一年后,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双倍工资停止,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以37条、38条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工作开始后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老板对你的赔偿请求权成立,同属金钱债务,你当然可以主张抵消或者部分抵消。
  因此,不管你有没有签合同,有没有证据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只要你提前30天书面辞职,就没有法定的过错,单位不能因此追究你任何责任。当然,你有证据证明单位有38条第二款情形,可即可走人。
  对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23条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前提是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本身违法,保密协议不能独立于劳动合同单独成立,更何况没有约定给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你所说的保密协议中的赔偿金就是23条规定的违约金,老板后面可能会自己补上数字),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基于此,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保密协议是违法的,显然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保密协议”违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你可以主张它无效,并且不能作为你以后违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10-21
在很多企业,有签合同与不签合同的,完成由企业与个人对于法律的重视与了解;

如果想要离开,不管签不签合同,都是可以离开的;一般影响到自己的会有:
一,工资正常领取;

二,下一家企业是否需要一份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

三,下一家企业是否要查个人在上一家企业的表现等。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特殊事件,都建议走正常流程离职;这样一是可以领取到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二是也是对于工作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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