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查封唯一拍卖居住房屋吗

如题所述

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查封唯一拍卖居住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参考资料来源:大庆市让湖路区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1-17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使是唯一的房产,也是可以强制拍卖的。

法条链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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