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劳动仲裁庭上,我要求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庭长以我已增加过一次申请为由拒绝了我。请问,我还可以在人民法院上增加申请请求并有所变更吗?成功率多少,法律法规依据。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哪一个对我更有利? 我双休日加班只按每周一天计算的,实际应按二天计算的,我想变更;另外,劳动局的人和公司方面有关说不清的关系。我的变更请求没有被记录下来,请问这还能变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