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雇了应公司应赔偿多少

我是一家台企的一名员工,我叫周理明于2007年9月10进到现在的这家公司里上班,上了二个月的班后,公司里的人事就拿了二份合同,给我签,合同上面需要填的地方公司里全填好了,公司只要我们签名按手印就行,签好按好手印后就把二份合同全收回去了。至今没见到合同,2008年12月5日也就是今天,被公司解雇了,是董事长亲自讲出来的,今天下午我就办好了工作交接。因今天星期五,明天公司放假,财务协理就说等到星期一来结工资(前提条件:我进厂到现在从来没有违反厂规,今天因工作关系和业务协理顶了几句嘴,他就要开除我)我想知道这样的情况我应向公司索赔几个月的工资,我还想了解一下,经济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我在线等待你们的帮助!万分的谢谢!

1、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2、双倍的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你的为四个月工资;3、若克扣你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可以要求补发和支付。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东莞南城鸿福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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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一、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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