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年3月8日入软件园某企业,于10年6月份转正,并签定合同到13年8月份。于是正常工作到11年8月11日时,突然人资主管打我电话,约我面谈。于是我就觉得奇怪就上去与她面谈。她说我所在的部门领导说我工作的态度不好,没有合适的岗位适合我,要我辞职。也没有说哪方面态度不好,是否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很明显是一个弱智的借口。还说我辞职可以补偿一个月半的工资,大家好聚好散。
那现在情况,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只补偿一个半月的工资是否合理。
我觉得公司存在下面几个问题,请律师指点:
1 公司辞退我没有充分的理由,只是说态度不端正,很模糊的理由。我工作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的客户投诉,或者请假旷工什么的。人资也说不出什么理由,就说是部门经理说态度不端正,没有合适我的岗位,后来想了一下,是部门间领导政治的牺牲品。
2 一个月半工资是劳动补偿必须的,是以离职前一年平均工资来结算吧。
3 公司11年8月11日突然表示面谈,就要立即辞职是否可索要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费用补偿。
3 7月份的工资和8月1至11日工资至今还未发给我,公司是否有过失。是否要求二倍赔偿。
4 判定公司没有30天通知的过错,是否可以7月份工资和8月份11天工资没发来判定。
第一部分:浅析(劳动关系解除)VS(劳动关系终止)
注:本文所指的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另,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大部分条款所表述的“劳动合同解除”亦合理扩张解释为“包含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在内的劳动关系解除”。
一、劳动关系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法定事由出现,导致的劳动合同关系期满终止及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
二、劳动关系解除: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主观态度及行为引发的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关系解除根据引发解除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协商一致解除。此情况下又分为①劳动者提出且用人单位同意的协商一致解除。②用人单位提出且劳动者同意的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包含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提前通知解除、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为前提的)的即时解除及强制解除。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含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的解除、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过错或试用期内不合格或被追究刑责的情况下的解除、③第四十一条依法裁员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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