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协商,处理得当是一种和谐高效、各方获益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也是目前提倡的一种处理简易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方式。
但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要轻易选择“私了”。受伤人员和肇事司机对损伤程度很难做到正确评估,如果低估了伤情,可能会延误救治时机、影响日后康复,反而间接加重了双方损失。在“私了”过程中,有的没有固定好相关证据,有的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有的延误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将造成日后索赔困难。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换言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调解,已不再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有权在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进行自由选择。
机动车方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对方(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1万元,财产损失项目2000元,如果未投交强险则这部分全部由该车投保义务人自行承担),双方在事故中的总损失金额减去各方交强险理赔限额的损失费用;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按一定的比例分担,即超过交强险赔偿额部分的70%要由你方承担。如果有第三者商业险的,该由你方承担的费用按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协商处理。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自行和解途径予以解决,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种情形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如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听候处理的义务。
二是基本事实清楚。此类交通事故成因和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可。如果事故发生原因比较复杂,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原因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存在争议,则需要及时报案,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处理,双方又因为赔偿产生纠纷的,可以联系交通部门介入。双方可以找交警部门出面,进行协商或者调解,对受害人提出的无正当理由的证据,都有权拒绝赔偿。
最后,其实在交通事故中,有些受害人会为争取到更多赔偿,轻微伤害又坚持住院吃药等,企图从肇事司机那边争取到更多的赔偿。所以,若是遇到这种情况,双方难以协商解决,并且交警部门也难以处理的,可以必要时及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交警队一般是在事故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即两个星期),其中大部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事故,当场就能出具,或者各方一起及时到指定办公地点作出认定。
交警队在作出事故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要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但需要邮寄的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如果因调查事故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期间不计算在事故处理期限内,并且还有规定数日的送达期间、异议期间等。检验鉴定期间一般是20个工作日内,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到60日。
一般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在两个月内拿到事故认定书都是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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