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混凝土简易征收,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财税[2014]57号简并为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虽然通知并没有明确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但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下,谁都不可能去开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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