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法定休假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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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我是拿月薪的,2800保底,但公司规定要上满260个小时才有2800保底,多出260小时才算加班费,是否符合劳动法?我该怎么办?
追答你说的情况,你们签的劳动合同有体现吗?
追问劳动合同上没有说月薪什么的,只是当地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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