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一个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我想知道为什么非要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因为法律规定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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