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抚养费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吗

如题所述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虽然与身份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财产权,因此,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对此基本认同,但认为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上,需要区分和考虑不同情况。
如在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及数额作出约定,那么,抚养费请求权已明显转变为一种期限数额明确的债权,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期支付,则被抚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各期抚养费,应从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时效。
如果离婚时并未处理抚养费问题,则在需要抚养的期间,义务履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或者,一方并不知道其抚养义务存在,即不存在侵权问题,这两种情况下,都无从确定时效起算点。但,前一种情况下,子女成年之日起,侵权行为终了,因此应从次日起起算二年诉讼时效。后一种情况下,虽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自子女成年之日的次日起应当起算二十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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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20
身份关系诉讼,又称人事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而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
身份关系诉讼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2、婚姻无效之诉;3、撤销婚姻之诉;4、离婚之诉;5、夫妻同居之诉;6、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之诉;7、收养无效之诉;8、收养撤销之诉;9、终止收养之诉;10、婚生子女否认之诉;11、请求认领之诉;12、认领无效之诉;13、撤销认领之诉;14、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认其父之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9-20
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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