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假结束,原单位却让在家待岗,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妻子在一家物业公司担任行政部经理,去年年底生小孩,6月中旬产假结束。联系公司领导,领导却以原部门撤销为由,让她在家待岗。我想请问一下公司此举是否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员工产假结束,原单位却让在家待岗,违反劳动法。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基于想规避违法解除辅乳期员工劳动合同,故意逼员工辞职的恶劣行为。作为员工应当取得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的证据,以天天到公司上班(原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如取得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依据国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第一个月必须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必须依法(各地均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或者制定了地方工资支付条例)发给劳动者生活费,还用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取证,而不能仅凭口头或电话与用人单位联系。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此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员工产假结束,原单位却让在家待岗,如果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就不违反劳动法,否则则违法。
  产假结束,当事人有权上班,但原单位却让在家待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所以单位原部门撤消,导致原合同订立的岗位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上述条款,单位应该与你妻子共同协商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而不是单方决定让你妻子待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6-04
法律没有说明产假结束后公司可以让她不复职,所以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
如果仅以原部门撤销为由,那应该重新安排其他职位。并且在家待岗期间也有工资的。祝你好运。
第4个回答  2009-06-04
广东胡律师:

违反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的话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条款,上劳动局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