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份进这个公司的
快满6年了,现在想离职,想资询一下像这种情况离职
按劳动法有经济补偿金吗?如有该通过什麼方式给自己争取此方面的利益。
因为如果劳动者不提,公司肯定不会主动给的。
PS:公司是属於台资企业/在深圳,我的职位是开发部主管
希望好心人能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我看了下劳动法 基本上违返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上签是8H/天,22天制/月,可是事实上我们部门都是经常超负荷工作,开发新产品的时候加班到十二点之后是经常之事,周末也要经常加班,但都没有加班费
另外就是年休假的问题。我们公司都没有年休假。
年终奖公司所有员工(除了台干)都只有底薪。
请问根据以上几点,向公司索求经济补偿合理吗?胜算有百分之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