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共同共有人没有签字,不同意出售房屋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婚后共同共有的,登记在双方名下。4月7日,我与买家通过中介签订买卖合同,老公在外地没有到场,中介没有提示要我老公签字,让我代签的。 4月9日,老公回来了,不同意出售房屋。后来几天和买家沟通,退还定金,中介不同意退中介费,要我全部承担,我拒绝了。现在中介怂恿客户起诉我违约,我该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共同共有人没有签字,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没有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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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3
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完全的处分权,但是其同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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