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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二手车,税务局要求以税务系统内评估价格开票并交税,与合同价不符合理么?
公司出售二手车,税务局要求以税务系统内评估价格开票并交税。而按照公司制度,该车辆以审计净值转让给子公司,并签订合同。评估价格高于合同价格,这样开票合理么
上述开票指的是开具增值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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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2020-04-01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于认为转让价格不合理的可以核定价格,因此首先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次,看你的问题,你们之间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交易,公允价值是指与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价格,因此,你们一律按照净值进行交易不符合税法规定,除非你能有证据证明交易净值就是公允价值。第三按照税务局系统内部价格开票缴税你们一个开票缴税,一个抵扣进项,大概率不会吃亏。第四不按照这个价格也可以,但是开票方得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征税,而受票方只能按照发票开具金额抵扣,可能形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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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01
如果是公开市场销售,比如说是进行拍卖、公开竞价等成交的合同,那么销售价格是公允的,税务局就无权这么要求。
但转让给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如果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税务局是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即评估价格交税的。母公司按照评估价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整体来说税负没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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